本校所有教職員工(含專兼任教師)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所有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每年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1. 一般健康檢查。
2.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3.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勞工對於前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未完成者可處以罰緩。
一、 法令依據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4.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二、 罰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雇主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員工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三、 體格檢查項目
體格檢查分為一般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一般教職員工皆應依法規接受一般體格檢查。各單位依各項法定特殊體格檢查規定確認接觸特殊危害健康項目之人員,依據其工作場所接觸之環境及物質,提供當年度特殊作業應受檢名單。
1. 一般體格檢查項目表,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
2.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十。
3.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依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紀錄-附表11。
四、 體格檢查時間
體格檢查項目應符合法令規定,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七條規定:
1. 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2.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3. 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4.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每年接受特殊健康檢查一次。(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點: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前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定辦理。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五、 體格檢查費用
體格檢查費用由學校公費支付。
1. 本校四十歲以上之編制內教職員(公務人員)以二年檢查一次為限,可申請補助以4500元為限(詳人事室公告)。
2. 無法配合校內體檢者須自費至校外醫院體檢(請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網站查詢:https://hrpts.osha.gov.tw/Home/CertifiedHospInfoSearch),並於該年度體檢日一個月內繳交體檢報告至衛生保健組。
六、 體格檢查醫院
體格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網站查詢:https://hrpts.osha.gov.tw/Home/CertifiedHospInfoSearch。
七、 體格檢查問卷
依法於體格檢查時,教職員工需填寫「骨骼症狀調查表(人因性危害評估問卷)」、「過勞評估表」及「工作適能評估問卷」,及早發現高風險員工並由職醫介入處置。
八、 若您有任何體格檢查相關問題,請洽衛生保健組 王宜琳護理師(03)422-7151轉57272 ,E-mail : yilin710120@ncu.edu.tw。
電話:03-4227151#57270、03-2804814
傳真:03-427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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