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所有教職員工(含專兼任教師)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所有規定,報到時應繳交「一般(特殊)體格檢查及教育訓練通知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證明」及填寫「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並於報到時繳交「一般體格檢查報告」或「一般+特殊體格檢查報告」一份,未依規定完成者可處以罰緩。
一、 法令依據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4.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六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工作者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受雇工作者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雇主與受雇工作者雙方有關新進人員體格檢查之義務,目的為識別受雇工作者之工作適性,評估其是否適合從事該作業,避免因工作造成受雇工作者健康之威脅或傷害,因此,體格檢查應於受雇工作者實際從事作業前完成,方能符合該目的。
二、 罰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雇主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員工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三、 體格檢查項目
體格檢查分為一般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一般教職員工應接受一般體格檢查。用人單位確認新進人員是否接觸特殊危害健康項目,依據其工作場所接觸之環境及物質,實施各項法定特殊體格檢查及一般體格檢查。
1. 一般體格檢查項目表,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
2.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十。
3.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依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紀錄-附表11。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實施前項一般體格檢查:
1. 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2. 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四、 體格檢查報告時效
體格檢查項目應符合法令規定,報告之檢查期限,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七條規定:
1. 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2.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3. 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五、 體格檢查費用
體格檢查費用全額由教職員工自付。
六、 體格檢查醫院
體格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請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網站查詢(網站內醫院皆可)。查詢網址:https://hrpts.osha.gov.tw/Home/CertifiedHospInfoSearch
七、 報到須知
新進人員報到前,需自行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進行一般體格檢查,並持完成之體檢報告繳交至衛生保健組 (各醫院體檢作業皆須14-30個工作日,敬請提早作業時間, 以免影響當日報到完成之權益,導致無法完成報到程序或受罰,須自負相關之責)。
八、 體格檢查注意事項
1. 請依據法令規定項目,至合格醫療院所實施體格檢查。
2. 檢查當天請穿著舒適寬鬆衣服,需空腹至少6-8 小時,檢查前一天請勿劇烈運動以免影響檢驗結果。
3. 已配戴眼鏡者,檢查當天請務必攜帶,以便測量矯正後視力。
4. 胸部X光檢查:請穿著無鈕釦、無金屬配件之上衣,如有懷孕檢查前請先告知工作人員。
5. 尿液檢查:尿液檢體請截取中段尿,如遇生理期,檢查前請告知檢驗人員。
九、 若您有任何體格檢查相關問題,請洽衛生保健組 王宜琳護理師(03)422-7151轉57272 ,E-mail :yilin 710120@ncu.edu.tw。
電話:03-4227151#57270、03-2804814
傳真:03-427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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